统一编码:CYQD12-2019-0010 | |||||||||||||||||||||||||||||||||||||||||||||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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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步伐,全面提高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完成温州市政府下达的考核考绩任务。根据《温州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温政办〔2019〕27号)和《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乐政办函〔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行动的政策性奖补及长效管理绩效考核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绩效的分配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以三年(2019年—2021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周期安排。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注重绩效管理、长效机制; (四)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资金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补助。对列入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进行资金补助。对场内设施改造、拆建、移建的农贸市场的补助标准按每平方米1300元标准控制实施,在农贸市场改造完成并由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在投资补助控制标准范围内(详见附件2),由市农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提办”)牵头组织财政、审计、市场监管、住建等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定,市财政根据审定金额给予55%的资金补助,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15%的资金补助,其中乐成、城东、城南和盐盆四个街道办事处的1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助对象为乐清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举办或与村集体联办的农贸市场、村集体举办的农贸市场。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助。按照农贸市场已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农贸市场实际建筑面积部分)的70%标准给予财政补助。补助对象为乐清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举办或与村集体联办的农贸市场、村集体举办的农贸市场。 (三)农贸市场创建奖补。对新获得“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称号的农贸市场给予7万元的奖补;对续创“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3万元奖补。对获得“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称号的农贸市场,五星级奖励10万元、四星级奖励8万元、三星级奖励5万元、二星级奖励2万元;且市场获得星级奖励后晋等升级的,按照每个档次差额部分予以奖励。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农贸市场按就高原则予以兑现奖励资金。补助对象为乐清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举办或与村集体联办的农贸市场、村集体举办的农贸市场、民企举办的农贸市场。 (四)农贸市场垃圾就地处理(绿色环保)创建奖补。根据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购置垃圾处理设备的实际投入资金,予以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象为乐清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举办或与村集体联办的农贸市场、村集体举办的农贸市场、民企举办的农贸市场。 (五)农贸市场常态管理暗访考评奖补。参照《乐清市农贸市场(小菜场)长效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乐政办发函〔2018〕8号)精神执行,每年安排奖补经费70万元。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月对全市农贸市场实施暗访考评工作。补助对象为乐清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主办或联办的农贸市场、村集体主办的农贸市场、民企主办的农贸市场。 (六)全市农贸市场专业托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乐清市益农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益农公司”)实施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益农公司工作开展情况,适当予以奖补。 第五条 资金审核、申请和拨付 专项资金审核、申请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补助:市农提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已完成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投资金额进行审核,其提供咨询成果后,由市农提办牵头组织审计、财政、市场监管、住建进行联合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市场主办单位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按照程序申请拨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予以核准拨付资金。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助: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按照中介机构审定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市场主办单位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按照程序申请拨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予以核准拨付资金。 (三)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补助:根据省(市)有关评定文件,由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奖补标准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四)农贸市场垃圾就地处理(绿色环保)资金补助:市场主办单位提供购置设备的税务发票,并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经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核实,并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五)农贸市场常态管理暗访考评奖补:根据第三方机构考评结果,每季由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奖补标准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六)农贸市场专业托管工作奖补:市场监管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益农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工作成效和经费支出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并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六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涉及对其他部门或单位二次分配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共同下达。 第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投资财政补助范围
附件1: 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表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虚报、谎报和弄虚作假。 2.申请表一式三份。
附件2: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投资财政补助范围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投资财政补助范围是指:除农贸市场主体建筑外,属于农贸市场内部改造的工程,包括:(1)拆除工程:内部旧设施拆除和清理;(2)地面工程;(3)墙柱面工程;(4)顶面装饰工程;(5)市场内部门窗工程;(6)操作台、柜台、货架工程;(7)公厕改造工程(内部改造);(8)其他工程:市场过渡棚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给排水工程,市场通风设施,熟食摊位封闭隔离设施、消毒设备和温度控制设备,市场消防安全设施,电力线路和设施,市场广播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统一配置的公平秤和“四统一”在用衡器,信息化管理设备,市场名称广告牌和宣传栏等。(9)内部装修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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